庆祝开店放炮、搬家也放炮……面对这样又污染空气质量又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警方处以每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呼吁:群众应强化自我意识,自觉遵守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水清天蓝草绿的社会环境。
12月16日,商洛城区,张某(男,28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经营的一家过桥米线店铺,趁其开业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无独有偶,当天王某(男,31岁,商洛市商州区人)在其搬家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两人的举动,都被巡警发现,后被移送至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结合两名违法行为人的认错态度,民警对张某、王某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二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民警在此提示:群众应强化自我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水清天蓝草绿的社会环境,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彰显文明市民良好形象。
文章来源:华商网-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