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在一般交易中无论是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都是交易中权利义务的凭据,所以,如果合同本身的约定空泛,则事后争议之产生就很难避免。再者,合同之所以需要书面化,目的不外乎作为日后发生纠纷或是有争议发生时的有利凭证,因此消费者或是搬家业者如果任凭书面合同记载流于空洞化,则无疑是放弃了日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有利证据。
一、营业执照,搬家前可到全国工商部门服务入口网站,公司登记资料及申请案件查询系统中,输入搬家公司的统一编号或是公司名称,即可查询此搬家公司是否有登记。
二、消费者于签约时应确认业者是否有于合同详细记载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名字,同时是否有确实盖上公司大小章。而于搬运时应确认搬运者是否为当日签约之公司,若非则应请原签约业者说明,并签立书面同意承担所有责任。消费者于装载及卸载时皆应确实确认是否物品无缺,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有些搬家业者,会在电话估价时以低折扣吸引消费者,但在合同中或搬家时要求加价,因此抉定搬家公司后,可请其提供估价后的估价单或合同书,看合同书是否详载搬运物品、搬运金额是否含税,确定搬家公司当天会来服务的(车型)、(车数)、(人数)、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额外支付的计价选项,更要注意巩义搬家公司名称与签约书上的是否相同,避免有些搬家公司以多家公司名称刊登或将消费者转介,遇到消费纠纷时却互踢皮球。
三、应详细阅读合同书。
由于一般巩义搬家货物合同多属由搬家业者事先订定之定型化合同,虽然消费者保护法对此有所规定,但为避免纠纷产生,消费者仍应事先详细阅读合同内容,若有任何不清楚或不明白之处应于签约前向业者及专业法律人士请教。而业者对于消费者要求审阅合同不得拒绝之,同时亦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合同内之权利义务关系。
四、明确记载全部搬运工作之费用,并载明除上揭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一般搬家业者到消费者处估价,所谓估价就是预估的搬家费用,所以是一个大概的基数,而在这其中,消费者一定要切记的是,请搬家业者明确记载计价的方式。
因为坊间有许多的纠纷出现在估价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例如(搬运人员之工资)、(步行距离的加价收费)。
目前搬家业者的计价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包价方式)与(以车计价),包价是指搬家工作一次计价,也就是完成所有搬运费用的总金额;而以车计价则是指每车单价加上出车数的价格,也就是指先记算整个搬运工作需利用多少车次某吨位数之车辆,再以每车次需多少费用来计算全部报酬。
一般来讲,消费者容易忽略也容易成为不肖搬家公司哄抬价格的项目,即是搬家地点自停车至住宅间的步行距离,以及估价金额是否包含工资,还是在一旁已很不显眼的字体表示工资另计,需格外注意,并要求业者加注在签约内容中。
但不论何种方式,原则上不会再另外收取搬运人员之工资。
但是一般搬家估价的时候,仍旧会产生一些误差范围,因此,崔妈妈基金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搬家业者以车计价方式服务时,应该提供完整需要搬运的物品,让业者能确实估价,而在消费者无额外增加搬运物品之情形下,需要提醒搬家业者儘量不可超出概估车数与实际车数之误差值太多,并以白纸黑字载明搬运物品清单,可避免双方事后对服务内容期待不同,产生落差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