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
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起草和颁布包装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
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起草和颁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事情。
虽然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综合性的包装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就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给出了与商品包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也正在陆续出台。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进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依法实施检疫。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